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消費合作社聯合社之社員社所分配取得之股息及盈餘免稅
要旨
消費合作社聯合社之社員社所分配取得之股息及盈餘免稅
函釋全文
查現行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四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係指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之盈餘,至消費合作社將盈餘或股息分配與社員個人,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仍應課稅。本案貴縣各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之社員社(各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如均屬不對外營業,依法經營之合作社,其自該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所分配取得之股息及盈餘分配,並係依照合作社法第廿四條之規定分配者,因該社員社為另一消費合作社,並非個人社員,應准免稅。(財政廳57.1.23.財稅一第五四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14 章節:第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