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鄉鎮公所為政府機關其所得免徵所得稅
要旨
鄉鎮公所為政府機關其所得免徵所得稅
函釋全文
關於鄉鎮公所是否政府機關一案,經函准內政部本年一月十八日臺49內民二四五○一號函復略以:「鄉鎮為法人,其為地方自治團體與縣市無異,是以鄉鎮公所應為政府機關」等由到部。本案該省鄉鎮公所,既經內政部解釋應為政府機關,即其公產之零售市場租賃所得,自應依照前項稅法規定,免徵所得稅。(財政部49台財稅發第○一九八二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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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18 章節:第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