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港務局屬公有事業其所得免稅
要旨
港務局屬公有事業其所得免稅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九款規定:「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公有事業,係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組織,其列入各級政府總預算部分,應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其資金之增減額。」本案基隆、高雄及花蓮三港務局前經臺灣省政府核定自五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改制為公有事業,改制後有關餘絀之處理,係依照省府令頒﹃港務現行預算制度合併問題處理辦法﹄之規定,結餘全數留存本單位,作港灣建設財源,如有不敷,再由省府視實際需要情形撥補。上項預算處理方式雖與上開施行細則規定未盡相符,惟既據呈為兼顧港灣建設需要及省預算編列困難,各該港務局餘絀及預算之處理,擬仍維持現制,並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九款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59.10.19.台財稅第二八一九四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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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19 章節:第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