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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郵局存簿儲金利息免稅其他存款利息則否

要旨

郵局存簿儲金利息免稅其他存款利息則否

函釋全文

查郵政儲金法第十六條規定: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是郵局舉辦各種存款除存簿儲金之利息,依上項規定免納所得稅外,其他存款利息所得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應納稅款。本案原呈所稱郵局收受之活期存款,其範圍如係僅指上開儲金法所稱之存簿儲金者,其利息所得自可依上項規定免納所得稅。至存簿儲金以外之其他存款利息所得,仍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51.12.12.台財稅發第八三一三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24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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