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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居住者居留超過九十天時其勞務報酬應全部課稅

要旨

非居住者居留超過九十天時其勞務報酬應全部課稅

函釋全文

關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如在中華民國境內臨時居留不滿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依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固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惟如其居留期間超過九十天者,其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即應全部計課,並不減除其九十天之所得額。至來台外僑,在同一年度內多次出入境,其在我國境內之居住期間,應累積計算。(財政廳52.11.5.財稅一第四七八六三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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