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人來台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法課稅
要旨
外人來台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個人綜合所得稅,係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此為所得稅法第二條所明定,關於個人薪資所得來源之認定,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臨時居留不滿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依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之規定,不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徵所得稅,至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上半段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受僱......之勞務報酬。」一詞係指個人受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而言,故個人受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應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法課稅,與其提供勞務之雇主係在國外抑係在國內均無關。本案××製片公司來台拍攝外景隊所有演職員,其非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如已滿九十天者,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論該項報酬是否由國外雇主支付,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55.1.15.台財稅發第○○七六二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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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