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外學人休假回國期間取得國外大學之薪資無納稅義務
要旨
海外學人休假回國期間取得國外大學之薪資無納稅義務
函釋全文
海外任教學人休假回國,其國外任教大學發給之薪給,如與休假期間在國內提供之勞務無關,依法無須向我國報繳所得稅。(財政部59.4.22.台財稅第二二九七四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總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外學人休假回國期間取得國外大學之薪資無納稅義務
海外任教學人休假回國,其國外任教大學發給之薪給,如與休假期間在國內提供之勞務無關,依法無須向我國報繳所得稅。(財政部59.4.22.台財稅第二二九七四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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