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使領館附設學校員工之報酬應課稅
要旨
外國使領館附設學校員工之報酬應課稅
函釋全文
查外國駐華各外交機構僱用華籍及第三國籍員工,其勞務提供地係在我國境內,其所領薪資應屬在我國境內來源所得,自應依照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申報核課綜合所得稅。本案×國大使館附設華語學校僱用之華籍員工,由×國大使館所領取之勞務報酬,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2.1.25.台財稅第三○六一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總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使領館附設學校員工之報酬應課稅
查外國駐華各外交機構僱用華籍及第三國籍員工,其勞務提供地係在我國境內,其所領薪資應屬在我國境內來源所得,自應依照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申報核課綜合所得稅。本案×國大使館附設華語學校僱用之華籍員工,由×國大使館所領取之勞務報酬,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2.1.25.台財稅第三○六一八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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