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應折價併入薪資所得
要旨
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應折價併入薪資所得
函釋全文
查××公司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應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之規定,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扣繳稅款。(財政廳50.4.1.財一第二三三二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3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應折價併入薪資所得
查××公司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應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之規定,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扣繳稅款。(財政廳50.4.1.財一第二三三二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3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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