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職員所領山地加給及研究費應併入薪資所得扣繳
要旨
教職員所領山地加給及研究費應併入薪資所得扣繳
函釋全文
查山地鄉學校教職員每月所領之山地加給、研究費係屬職務上之給與,均應併入薪資所得,依法扣繳稅款。(財政廳52.7.2.財稅第二六五三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5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職員所領山地加給及研究費應併入薪資所得扣繳
查山地鄉學校教職員每月所領之山地加給、研究費係屬職務上之給與,均應併入薪資所得,依法扣繳稅款。(財政廳52.7.2.財稅第二六五三六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5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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