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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長領取之薪資即使因故退回仍應依法課稅

要旨

董事長領取之薪資即使因故退回仍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查關於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依照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為費用。本案公司組織執行業務之董事長所領取之薪資,既經列帳為費用,此項薪資所得應為不論公司盈虧均可取得者,至日後公司經營不振,其退回已領之薪資,應屬其自願對公司之贈與,自不得要求註銷,該部分薪資所得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54.2.22.台財稅發第○一○九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7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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