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教人員所領水電津貼檢據報銷者免稅
要旨
公教人員所領水電津貼檢據報銷者免稅
函釋全文
查公教人員所領之水電費津貼,如係檢具水電費收據報銷者,其性質與政府機關支付單身宿舍之水電費相同,為處理公平起見,應准一律免計員工個人所得。反之,如不須檢具水電費收據報銷,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類薪資所得第二款所稱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薪資所得扣繳應納稅款。(財政部60.10.23.台財稅第三八三二一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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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0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