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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教人員中秋節福利金應依法合併薪資課稅

要旨

公教人員中秋節福利金應依法合併薪資課稅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本案各機關發給公教人員之中秋節員工福利金,核屬上開法條所稱「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收入」,自應依法合併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1.10.9.台財稅第三八六七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1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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