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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會會員得標金超過儲蓄額之差額為利息所得

要旨

合會會員得標金超過儲蓄額之差額為利息所得

函釋全文

民間招募之合會,會員得標時所取得之金額,如超過其全部儲蓄額,其差額部分即為利息所得。惟查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對於私人間借貸款項給付利息,並未定有扣繳義務,是上項利息所得,自不適用同法第八十八條扣繳稅款之規定。此項利息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即取得人)於年終辦理結算申報時,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52.5.11.台財稅發第○三一六四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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