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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人之應收利息應俟實際取得時才予課徵

要旨

債權人之應收利息應俟實際取得時才予課徵

函釋全文

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本案債權人×君,其應收利息既經一審法院判決自設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放款日拆計算,自可依照該判決核計利息所得,並應俟實際取得該項利息所得時再予合併課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財政部59.11.7.台財稅第二九八○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1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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