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要旨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五類規定,租賃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人,故財產權利之承租人應於給付租金時,按當年適用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惟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財政部賦稅署48台稅一發第○一○三五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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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