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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主利用他人押金建屋借其使用應就該押金計息課稅

要旨

地主利用他人押金建屋借其使用應就該押金計息課稅

函釋全文

某地主利用某機關提供之押金建築房屋,借與該機關使用,不另收取租金,於借用期滿,雙方將借用物及押金交還對方,該房屋出租人(地主)之所得,並非相當於押金數額價值之樓房,應無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之適用,仍應就該押金自給付之日起每年按當地銀錢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換算之租賃收入,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0.5.31.台財稅第三四○九二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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