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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法院提存之租金俟出租人領取時才歸戶課稅

要旨

向法院提存之租金俟出租人領取時才歸戶課稅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照規定扣取稅款。本案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分局××配銷處租賃房屋為辦公處,其應付之租金,因房租發生糾紛而房主拒領,該處乃向法院提存,依法屬於給付性質,自應依照上開稅法規定,於每次提存時扣繳稅款;惟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填寫扣繳憑單,應於備註欄內註明該筆租金係向法院提存,暫緩送財稅資料中心歸戶課稅,俟房屋出租人領取該項租金時,再送財稅資料中心合併納稅義務人領取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1.1.18.台財稅第三○五七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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