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釋疑
要旨
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三、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所失利益。(財政部83.6.16.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八一○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0 款類次:10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