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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釋疑

要旨

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三、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所失利益。(財政部83.6.16.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八一○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0 款類次:10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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