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妻與前夫所生子女與納稅人共同生活者亦得列為受扶養親屬
要旨
妻與前夫所生子女與納稅人共同生活者亦得列為受扶養親屬
函釋全文
依民法第一一一四條規定,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故納稅義務人之妻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與納稅義務人共同生活者,自與納稅義務人有家屬家長關係,應按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扣除其扶養親屬寬減額。(財政廳46.3.25.財一第二三七七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妻與前夫所生子女與納稅人共同生活者亦得列為受扶養親屬
依民法第一一一四條規定,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故納稅義務人之妻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與納稅義務人共同生活者,自與納稅義務人有家屬家長關係,應按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扣除其扶養親屬寬減額。(財政廳46.3.25.財一第二三七七五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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