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扶養親屬實際扶養未滿一年仍按一年扣除
要旨
扶養親屬實際扶養未滿一年仍按一年扣除
函釋全文
查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扶養條件之同居親屬,即可享受「撫養親屬寬減額」之待遇,至在納稅年度內其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一年,並非核計寬減額之要件,本案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四十九年七月下旬始滿二十歲,其四十九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有關減除扶養親屬(該子女)寬減額,應仍按一年之寬減額核計。(財政部50.8.8.台財稅發第五三六八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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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