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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成年兒媳在學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要旨

成年兒媳在學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學就讀,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可由其父申報減除寬減額,至其媳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就讀,現行所得稅法並無減除寬減額之規定,應予不准。(財政廳53.5.21.財稅一第五三六七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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