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成年兒媳在學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要旨
成年兒媳在學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學就讀,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可由其父申報減除寬減額,至其媳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就讀,現行所得稅法並無減除寬減額之規定,應予不准。(財政廳53.5.21.財稅一第五三六七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成年兒媳在學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學就讀,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可由其父申報減除寬減額,至其媳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就讀,現行所得稅法並無減除寬減額之規定,應予不准。(財政廳53.5.21.財稅一第五三六七八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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