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火災波及鄰房給付之損害賠償得列舉扣除
要旨
因火災波及鄰房給付之損害賠償得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因自宅火災波及鄰房,其所給付鄰房所有人之損害賠償費,既經提出調解委員會等有關機關之證明文件,准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惟鄰房如亦列報災害損失,應注意查核,以避免重複。(財政部79.5.11.台財稅第七九○○一一五七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6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火災波及鄰房給付之損害賠償得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因自宅火災波及鄰房,其所給付鄰房所有人之損害賠償費,既經提出調解委員會等有關機關之證明文件,准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惟鄰房如亦列報災害損失,應注意查核,以避免重複。(財政部79.5.11.台財稅第七九○○一一五七一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6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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