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給付他人之車禍損害賠償非屬扣除項目
要旨
給付他人之車禍損害賠償非屬扣除項目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減除之扣除額,以稅捐、捐贈、保險費、醫藥費、災害損失、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特別扣除額(編者註:現行法款目及文字內容已有修正)為限。台端給付他人之車禍損害賠償非扣除項目,應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減除。(財政部68.2.28.台財稅第三一二六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