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貨品應退稅捐之原始憑證應准以經辦退稅機關出具之證明代替
要旨
外銷貨品應退稅捐之原始憑證應准以經辦退稅機關出具之證明代替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退稅捐之原始憑證海關進口稅單及貨物稅完稅照,既經繳交有關機關辦理退稅手續,其記帳應付之原始憑證,應准以經辦退稅機關出具之證明代替。(財政部51台財稅第○二二二二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貨品應退稅捐之原始憑證應准以經辦退稅機關出具之證明代替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退稅捐之原始憑證海關進口稅單及貨物稅完稅照,既經繳交有關機關辦理退稅手續,其記帳應付之原始憑證,應准以經辦退稅機關出具之證明代替。(財政部51台財稅第○二二二二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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