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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作社向社員購進原物料應取具普通收據

要旨

合作社向社員購進原物料應取具普通收據

函釋全文

生產合作社向直接生產者進貨或進料,該直接生產者縱係生產合作社之社員,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編者註:現行準則第二款)第三目規定,取得直接生產者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年、月、日及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作為進貨憑證。(財政部60.6.10.台財稅第三四三五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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