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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郵政代辦所及郵票代售處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應列為營業外收入

要旨

郵政代辦所及郵票代售處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應列為營業外收入

函釋全文

本案經核目前郵政代辦所或郵票代售處之業務多係由營利事業兼營,且其每月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既係按其工作量而給付,顯與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薪資不同,自難責令郵政局辦理扣繳,惟應列為該營利事業之「營業外收入」,併計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廳56.2.28.財稅一第八六八八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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