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興建大樓按股權比例借與股東使用應設算租金收入
要旨
公司興建大樓按股權比例借與股東使用應設算租金收入
函釋全文
查公司法第一條明定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本案該××建業公司以其全部資金興建大樓後按股權比例分層借與股東使用而不收取租金,顯與公司之創立目的及其公司章程所載經營業務不符,且該大樓應繳之地價稅、房捐、維護費、公共設施使用費、保險費及其他開支,均由使用人平均分攤,且有轉租情事,自非該公司所稱無償借貸性質。本案經邀集有關機關會商決定應由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及按股東使用面積計算該公司之租金收入,依法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59.1.21.台財稅第二○五二三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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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