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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提列特別準備及賠款準備准自收入總額中減除

要旨

保險業提列特別準備及賠款準備准自收入總額中減除

函釋全文

查依保險法令規定,壽險業提列之責任準備及產險業提列之未滿期保費準備,屬於儲備返還或賠償保戶者,非屬營業所得,在保險契約有效期中,應准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但在保險契約期滿後,應將該項準備減除保險給付之餘額,轉列當期收益,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至壽險業提列之特別準備及產險業提列之賠款特別準備應否准於課徵所得稅前提列,抑應作為盈餘分配一節,查依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保險業之特別準備及賠款準備,均為責任準備之一種,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七條予以提存,與一般責任準備並無不同,自應比照准自年度收入總額中減除。(財政部59.3.27.台財稅第二二二五二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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