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對零售商代售其產品所贈送之物品屬佣金支出
要旨
司對零售商代售其產品所贈送之物品屬佣金支出
函釋全文
公司對零售商因代售其產品所贈送之物品,核屬代銷佣金性質,應飭取零售商開立之銷貨統一發票(零售商如屬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取具收據憑證),予以核實認定,未便以廣告費列支,其他事業倘有類似情事者,並應同一處理。(財政部57.5.18.台財稅發第六一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0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對零售商代售其產品所贈送之物品屬佣金支出
公司對零售商因代售其產品所贈送之物品,核屬代銷佣金性質,應飭取零售商開立之銷貨統一發票(零售商如屬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取具收據憑證),予以核實認定,未便以廣告費列支,其他事業倘有類似情事者,並應同一處理。(財政部57.5.18.台財稅發第六一五○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0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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