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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商支付出口聯合推廣費用得以推廣費用列支

要旨

出口商支付出口聯合推廣費用得以推廣費用列支

函釋全文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年度經費來源,准由各外匯銀行於出口業者辦理結匯出口時,代收「出口聯合推廣費用」逕存該協會專戶備用,并由業者全部以推廣費用列支。(行政院58.9.25.台58經第七九三四號令、財政部58.10.20.台財稅發第一二二七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80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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