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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亦可設置職工退休基金

要旨

不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亦可設置職工退休基金

函釋全文

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三條規定適用範圍之營利事業單位,為保障職工退休後之生活,擬依照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當地主管機關仍宜受理其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申請登記,俾使該事業單位仍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撥退休金。(財政部74.11.30.台財稅第二五五七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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