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廠期間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釋疑
要旨
建廠期間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釋疑
函釋全文
本案所請釋示建廠期間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疑義,玆分別核復如次:(一)關於建廠期間如有財務收入或其他收入時如何申報所得稅一節:查營利事業在建廠期間雖未對外營業,惟如有財務收入或其他收入,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申報其當年度所得額,依法核課。(三)關於當年度財務收入減去開辦費用及財務支出後顯示損失,此項損失可否由以後年度分攤一節:查營利事業開辦費之攤提,每年至多不得超過原額百分之二十,為所得稅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是營利事業於建廠籌備期間申報所得稅時,自可就上述限額內自由攤提開辦費。至減除攤提之開辦費後,當年度倘屬虧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要件者,該項虧損自得由以後年度所得中減除後,再行核課。(四)關於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兼有「建廠期間」及「正式營業期間」兩種情形,究應如何辦理申報所得稅一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兼有「建廠期間」及「正式營業期間」兩種情形者,應將建廠期間之收入併同正式營業期間之收入,依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60.3.31.台財稅第三二三三一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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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