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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地區股東保留股之股利轉為專戶時應扣繳

要旨

大陸地區股東保留股之股利轉為專戶時應扣繳

函釋全文

查依照戡亂時期在台公司陷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編者註:現行在台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保留股之股利或其他收益以保留股專戶存儲於各該公司」,故保留股之股利依上開規定轉為專戶時,就公司言,雖未「實際給付」,但已「轉帳給付」,所請因未對陷區股東為「實際給付」暫緩扣繳一節,核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之規定不符,未便照准。(財政部55.5.4.台財稅發第○四一七三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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