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信託局信託資金扣繳所得稅之處理
要旨
中央信託局信託資金扣繳所得稅之處理
函釋全文
查該局信託資金業務扣繳所得稅疑義一案,前經本部於本年二月十六日邀集該局等有關單位會商經商獲結論兩點如次:(一)本案該局所收信託資金既係以「中央信託局信託資金專戶」名義向各方投資,其所得取之收益,如屬稅法所規定之扣繳項目,依法應由各扣繳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准抵繳該局當年度應納之所得稅款。(二)至該項信託資金,信託期間屆滿,連同本益發放各信託戶時,其收益如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扣繳項目自毋庸扣繳,但應由該局抄具所得者清單,送當地稽徵機關歸戶課徵所得稅等語記錄在卷,應准照辦。(財政部59.4.3.台財稅第二二四五○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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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