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借支方式列帳於借支薪資屆期應予沖正並依規定扣繳稅款
要旨
以借支方式列帳於借支薪資屆期應予沖正並依規定扣繳稅款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本案××公司自五十一年六月起給付員工薪資所得,雖均係以借支方式列帳,但員工借支薪資屆期時,該公司自應即予沖正,並依上項規定按率扣繳應納稅款,如屆期未予沖正及扣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一一四條之規定,除責令賠繳稅款外,並送罰。(財政部54.8.14.台財稅發第六一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