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信局給付委託人放款利息應辦理扣繳
要旨
中信局給付委託人放款利息應辦理扣繳
函釋全文
本案該局辦理由委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指定放款於工商業部分,雖係以該局名義放款於工商事業;惟所獲得利息由該局扣收手續費後交還委託人所有,核其性質,仍屬委託人之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該局應於給付時負責依率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59.11.18.台財稅第二九一三四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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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