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兼營租賃業務雖未登記仍免予扣繳
要旨
營利事業兼營租賃業務雖未登記仍免予扣繳
函釋全文
××水泥公司營業登記上雖無租賃業務,但已有租賃之營業行為,即屬經營租賃業務,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免再責令承租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按給付之租金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58.12.30.台財稅發第一五四二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兼營租賃業務雖未登記仍免予扣繳
××水泥公司營業登記上雖無租賃業務,但已有租賃之營業行為,即屬經營租賃業務,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免再責令承租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按給付之租金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58.12.30.台財稅發第一五四二九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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