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習班既已設班招生其支付之租金應依法扣繳
要旨
補習班既已設班招生其支付之租金應依法扣繳
函釋全文
各私立補習班如未經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或雖經登記立案,其既已設班招生上課,自應屬於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所稱「團體」之範圍,其支付之租金,仍應由主辦人依法扣繳租賃所得稅款。(財政部54.8.25.台財稅發第○六四八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習班既已設班招生其支付之租金應依法扣繳
各私立補習班如未經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或雖經登記立案,其既已設班招生上課,自應屬於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所稱「團體」之範圍,其支付之租金,仍應由主辦人依法扣繳租賃所得稅款。(財政部54.8.25.台財稅發第○六四八五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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