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扣繳稅款期間之起算依民法規定辦理
要旨
扣繳稅款期間之起算依民法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期間之計算,應按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之規定辦理。(財政部54.1.26.台財稅發第○○五四三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扣繳稅款期間之起算依民法規定辦理
查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期間之計算,應按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之規定辦理。(財政部54.1.26.台財稅發第○○五四三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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