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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所得分開申報應否處罰釋疑

要旨

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所得分開申報應否處罰釋疑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寬減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夫妻及其受扶養之親屬有所得者,應合併申報課稅,惟若夫妻分居兩地,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者,應即通報其夫所在地稽徵機關歸戶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應不發生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情事,納稅義務人之夫妻已分別據實於申報書內載明夫妻關係,俾稽徵機關得據以通報歸戶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至若未填明配偶關係,致使稽徵機關無法歸戶合併課徵時,則顯有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累進稅負,應依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處罰。至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分設戶籍,而以該子女名義投資公司,其分配之盈餘除應合併其父母所得課稅外,應准比照辦理。(財政部59.1.30.台財稅第二○八五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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