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優利存款應收之利息未列帳申報應依法處罰
要旨
優利存款應收之利息未列帳申報應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既屬公司組織,其會計基礎當係採用權責發生制,其優利存款當年度應收之利息,未按行為時查核準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列帳,應依所得稅法第一一○條之規定處理。(財政廳58.11.11.財稅一第九八五○五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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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