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規模事業經查定課徵後如另發現課稅資料者補徵免罰
要旨
小規模事業經查定課徵後如另發現課稅資料者補徵免罰
函釋全文
本案××鐘錶眼鏡行五十七年一至六月份係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商號,七月以後始使用統一發票並依法設帳,該行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成本及損費,均為七至十二月份設帳期間之帳面餘額,至免用發票期間之收入成本損費均未申報,經該局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八條之規定,按該期間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依法核定所得額,連同設帳期間之查帳核定所得額,綜計全年應納稅額一節,核無不合。至該局另案查獲該行五十七年涉嫌違章逃漏營業所得額,其屬於使用發票設帳期間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按逃漏論罰;其屬一至六月份免用發票期間私帳所記載之銷貨收入二四五、六四一‧七○元,既較同期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一八三、三五○‧○○元為大,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應按其超過部分依法核計所得額補稅,准免依所得稅法第一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論罰。(財政部59.10.9.台財稅第二七九○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