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6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路面修復或路面開挖工程應否課稅釋疑
要旨
二36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路面修復或路面開挖工程應否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公路總局所屬各養護工程處(編者註:現為交通部公路局所屬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假修復路面之刨除及重新加封等路面修復工程,收取修復路面之費用。該修復費用係為維護公眾通行安全依法收取,類似損失補償性質,尚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三、公路總局所屬各養護工程處接受管線單位委託代辦公路開挖工程,核屬銷售勞務行為,所收取之費用,依本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釋規定,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者,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7/01/23台財稅字第097045047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36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