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1外國事業向我國買受人收取自境外衛星地面站發送至境外之服務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要旨
三11外國事業向我國買受人收取自境外衛星地面站發送至境外之服務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外國事業提供我國買受人自境外衛星地面站發送至境外收聽(視)戶之衛星訊號傳輸服務,所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財政部100/09/30台財稅字第100041013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