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信託法所認定之信託尚無由受託人報繳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要旨
非信託法所認定之信託尚無由受託人報繳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營業人以建築執照所載起造人名義作為信託之標的交付信託,雙方約定仍由委託人行使該建案之各項管理及處分之權利,尚非信託法所認定之信託,無本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之適用,應由實際起造人取具相關進項憑證,並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92/11/28台財稅字第09204572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