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8宗教團體舉辦法會等服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要旨
一28宗教團體舉辦法會等服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宗教團體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則一般信眾至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牌位,無非希望藉寺廟經常性之作法會、誦經,以保其前途光明和平安,寺廟提供該項服務,既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自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財政部98/04/17台財稅字第098045013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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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8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