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8宗教團體舉辦法會等服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一28宗教團體舉辦法會等服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宗教團體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則一般信眾至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牌位,無非希望藉寺廟經常性之作法會、誦經,以保其前途光明和平安,寺廟提供該項服務,既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自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財政部98/04/17台財稅字第098045013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8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一28宗教團體舉辦法會等服務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