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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4兩公司發行之點數互為轉換時如何開立統一發票釋疑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二34兩公司發行之點數互為轉換時如何開立統一發票釋疑

函釋全文

○○公司發行之××點數與△△商銀及□□公司合作發行△△商銀**聯名卡之**點數建立轉換機制,應屬點數發行公司為推廣業務,而向另一點數發行公司購買點數予消費者。如消費者將**點數轉換為××點數時,可視為□□公司委託○○公司向××營業人購買商品禮券予消費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受託代購之○○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委託之□□公司;反之,消費者將××點數轉換為**點數時,應比照上開規定,由□□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公司。(財政部97/11/10台財稅字第097004794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4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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