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機器設備售與國外客戶留在國內產製所訂產品後報運出口可更正適用零稅率
要旨
一7機器設備售與國外客戶留在國內產製所訂產品後報運出口可更正適用零稅率
函釋全文
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與國外客戶,並將機器設備暫留置國內供該營業人產製該國外客戶訂購之產品使用,已按應稅銷售額申報,嗣應國外客戶要求返還該機器設備,如經查明該機器設備確已報運出口,其營業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更正適用零稅率,並得自該機器設備出口之日起5年(編者註:行政程序法第131第1項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修正,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之營業稅額。(財政部97/01/31台財稅字第097000081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