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4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保稅倉庫檢測後出口其申報零稅率之時點
要旨
一24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保稅倉庫檢測後出口其申報零稅率之時點
函釋全文
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檢驗及測試後出口,園區事業可比照本部79年10月20日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及87年7月15日台財稅第871954372號函規定,於該項外銷貨物交付檢驗及測試後,檢據海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財政部94/09/21台財稅字第094045512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24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